案情简介 年10月13日,高某与张某签订租车协议,协议约定:高某将车辆租给张某用于接送孩子,自年10月13日起至年10月23日止,租金每天元,押金0元,张某不得擅自将车辆转让、转租、出售、抵押、质押,如发现押金不予退还,将追究刑事责任等。协议签订后,张某向高某支付押金0元,高某将车辆交付张某使用。租赁期限到期后,张某至今未返还车辆,且张某租用车辆后仅支付租金元。后经高某多次催要未果,遂致使本纠纷发生。 法院审理 高某与张某之间的租车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为有效协议,双方均应遵照履行。租车协议到期后,张某未返还车辆,继续租用至今,双方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。张某未及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,故高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于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本案中,高某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,因此租赁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张某时即年3月7日解除。合同解除后,张某应将涉案车辆退还高某。张某租赁涉案车辆后仅支付租金元,高某有权主张未付租金及车辆占用期间的损失,占用期间的损失参照租金标准每天元计算。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,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。 法院判决 一、确认高某与张某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于年3月7日解除; 二、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涉案车辆返还给高某,并向高某支付租金及车辆占用期间的损失。 法官说法 本案中,张某与高某之间签订了租车协议,双方均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,高某向张某交付租赁车辆,张某却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,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,张某应对超过约定合同期限车辆占有期间的租金和损失进行赔付。车辆租赁解决了人们的用车需求,方便了日常出行,但承租人务必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,坚持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,合法租车,文明用车,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氛围和法治环境。 文:相法宣 编辑:单鹏里 审核:唐晓芳 |